管理办法


会员和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文化艺术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组织建设,规范会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协会工作顺利有序开展,根据国家社团组织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江苏省文化艺术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坚持民主、平等、自愿的原则,对会员实行统一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所有会员。

第四条 本协会会员可为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五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须符合《江苏省文化艺术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规定的条件,并填写《江苏省文化艺术科学技术协会会员入会申请书》(以下简称《入会申请书》)及入会申请表,报协会各专委会。

第六条 批准程序

()专委会应及时将会员申报名单及其入会申请书上报协会秘书处,经秘书处审核后报请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协会秘书处自收到《入会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答复。对于符合入会条件的,颁发《江苏省文化艺术科学技术协会会员入会批准通知书》和会员证书。

第七条 会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协会规章和各项制度,不得从事与协会宗旨以及章程相违背的活动。

第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协会规章制度的行为,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会员资格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义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二章 会员管理

第十条 协会建立专委会和会员联络员制度。专委会承担发展会员和会员管理与服务的基础性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与所在专委会的工作联络。联络人应保持相对稳定。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联络人、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报所在专委会,并由专委会上报协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协会每届五年,对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进行一次重新登记。未按时进行登记者,视为自动退会。自协会发出书面通知后15日内,须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协会设立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凡被除名的,自协会发出书面通知后15日内,须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五条 协会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开展会籍管理。

第三章 会费

第十六条 协会会员应遵循《章程》规定,每年度向协会交纳会费。会费由协会秘书处按照统一标准收取。协会各专委会不得另行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会费收取标准

单位会员会费标准:

(一)副理事长单位及各专委会主任单位,每年会费20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各专委会副主任单位和协会副秘书长单位,每年会费1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会费7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会费3000元。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个人会员,每年会费500元。

第十八条 会费主要用于协会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公益活动和协会日常工作支出等。

第十九条 会费交纳方法

(一)会员按年度交纳会费,于每年320日前交纳当年会费。630日前批准入会的新会员,按会费标准的80%交纳当年会费;630日后批准入会的新会员,按会费标准的50%交纳当年会费。

(二)同时参加协会不同专委会的会员单位只需在一个专委会交纳会费。

(三)会员会费交至江苏省文化艺术科学技术协会。可通过汇款、二维码方式交纳。

(四)会费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执行国家制定的财务制度和协会财务管理办法,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协会监事的监督与管理。会费使用情况每年度向理事会作专题汇报。

第二十条 本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与修订需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可施行。

第四章 捐助

第二十一条 按《章程》规定,协会鼓励会员以多种方式对协会进行捐赠或资助,作为协会收入,用于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或公益活动。凡捐赠或资助,均予公示。

第五章 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主动要求退会,需以书面形式报告专委会并上报协会秘书处。协会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秘书处发出书面通知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

第二十三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须在协会发出书面通知后15日内,交回会员证书。自此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消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制度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第一条 总则

江苏省文化艺术科学技术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力。为保障会员合法权益,规范会员代表产生办法,明确会员代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代表职责和权利

1.制定和修订章程;

2.制定和修订会费标准;

3.选举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以及监事;

4.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6.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会员代表类别及产生办法

会员代表是具有选举权的正式代表,分直接代表、推选代表和特邀代表三类。

直接代表:本届理事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主任直接成为会员代表。

推选代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由会员推举产生的代表。

特邀代表: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士,由协会常务理事会邀请。

会员代表任期5年,任职到下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选出新一任会员代表止。

第四条 会员代表基本条件

1.必须是协会会员,在担任会员代表前,入会时间在一个月以上;

2.认真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3.  积极参加协会和专委会各项工作和活动,表现突出。

第五条 会员代表推选程序

1.会员代表的推选工作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30天前完成,代表的确认工作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日前15天完成;

2.协会根据专委会划分选区,按照各专委会的会员数进行会员代表数量分配。各专委会根据会员代表条件和配额负责会员代表的推选工作;

3.每位会员只能属于一个选区;

4.会员代表由专业委员会推选产生。

第六条 会员代表资格审查

协会理事长会议负责对会员代表的情况进行如下审核:

1. 授权协会秘书处审核会员代表填写的表格是否完整并符合要求;

2.会员代表是否满足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3.如系推选代表,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4.协会理事长会议根据规则对所有候选人代表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审查后成为正式代表。

第七条 会员代表资格终止

1.会员代表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代表资格终止;

2.会员代表连续两年未交纳会费,会员资格和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